- 警惕!這些“糖衣”掩蓋下的非法集資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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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中國長安網
近年來,雖然國家對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但在利益的驅使下,仍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挖空心思,鋌而走險,披著合法“外衣”開展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非法集資案件形式多,影響范圍廣,涉案金額高,導致眾多參與者經濟損失慘重,血本無歸,為切實維護廣大群眾利益,保護自身財產安全,牢固樹立防騙意識,自覺抵制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記者從青海省西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采訪了近年來發生的非法集資案例。
青海夏某某汽車服務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9年3月,青海夏某某汽車服務公司開展“免息購車”補貼活動,以補貼利息的名義,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和公司負責人盧某某向客戶收取40%至60%的首付款,然后慫恿客戶增加貸款金額(汽車售價的70%至95%),并將多收取的錢款以盧某某個人名義投資至上海某平臺獲取高額返利,再向客戶分配貸款利息補貼,2019年7月,上海某平臺資金鏈斷裂,無法向盧某某返利,導致盧某某無法向客戶補貼利息。
2019年12月4日,138名被害人到西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涉案金額1600萬余元。“被害人138名,資金量巨大,青海夏某某汽車服務公司賬目混亂,當時被害人情緒激動。”西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辦案民警李源回憶說。受理此案后,李源和同事逐一與138名被害人見面,了解案情、核對資金,并做好被害人的情緒安撫工作。
同時,進行資金賬目司法鑒定,經核對,涉案金額為16179535.75元。為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經濟損失,經偵支隊依法凍結青海夏某某汽車服務公司的賬戶資金1533968.79元、凍結由犯罪嫌疑人盧某某實際控制的賬戶保證金1129565.24元。
2022年1月,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青海夏某某汽車服務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50萬元;史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0萬元;盧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張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4年,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旗下某“電商下鄉”項目實際控制人徐某授權張某某為青海地區運營中心負責人,張某某在西寧市大肆宣傳某“電商下鄉”項目是由農業部等推出的項目,同時謊稱該公司將于2015年春節在國外上市,上市后購買原始股權的投資人可獲得百倍以上回報,投資人交納1萬元可成為社區代理人、交納3萬元可成為街道代理人,交納1240元辦理股權證書費用,就可獲得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原始股權。2015年3月,徐某等人向被害人簽發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原始股權證書,騙取被害人購買某“電商下鄉”項目原始股權投資款。
2016年11月底,張某某等人在西寧市城東區開設青海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張某某以組織召開宣講會的方式宣傳“優卡特”平臺返利項目,通過宣傳吸引群眾投資,投資人通過“優卡特”平臺購買高價商品(約是普通商品價格的3倍至5倍)后,可在60日內收到在“優卡特”平臺購買的商品并將購買商品款退還投資人,張某某在西寧市開展“優卡特”平臺返利項目期間,向不特定人吸收投資款40余萬元。張某某通過“優卡特”平臺返利項目獲利13萬余元,贓款被張某某挪作他用及揮霍。
2019年1月17日,西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接到23人報案,投資金額63萬余元。據警方調查,張某某通過某“電商下鄉”項目獲利49萬余元,贓款被張某某用于支付房租及個人揮霍;徐某在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期間獲利770余萬元(該獲利金額涉及全國投資人),贓款被徐某挪作他用及揮霍。
2020年2月27日,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5萬元;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3萬元。
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21年4月19日,有群眾到西寧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報案,稱尹某某涉嫌集資詐騙。4月23日,城中公安分局經審查后,以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
2015年,尹某某以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投資期貨、外匯為名,公開向不特定對象講授期貨、外匯投資知識,但集資參與人不懂期貨、外匯投資,自行投資虧損。2016年,尹某某以“資金資管”的名義,許諾集資參與人將資金打入其個人賬戶后每月可享受1.2%至2%不等的收益,集資參與人資金由尹某某全權支配,尹某某以分公司名義與集資參與人簽訂“軟件使用協議”。2017年,尹某某以公司推出新的投資模式為名,向不特定人員以借款形式集資,承諾月1.5%至2%不等的利息,共向20余人非法集資38327749.01元,導致集資參與人損失14261253.75元無法挽回。
目前,此案已被起訴,尚未判決。
楊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7年,楊某成立某商務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未經金融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以給四川成都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南充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搭建融資平臺為由,以月息12%至15%的高額返利為誘餌,通過公開散發傳單、樓宇電梯廣告等宣傳形式,于2019年至2020年6月,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大肆吸收存款,截至案發,該公司共吸收26人存款278.1萬元。經偵支隊經多方工作,挽回全部經濟損失。
2021年7月13日,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楊某等5人分別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民警提示
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群眾收入實現了較大幅度增長,很多人想通過投資理財等方式獲得較高回報。然而,生活中大部分群眾對金融知識和法律法規缺乏深入了解,辨別能力和防范意識較弱,容易被犯罪嫌疑人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大量資金。因前期確實能收到高額返利,以致無人向市場、金融監管部門及司法機關反映,待犯罪嫌疑人資金鏈斷裂,被害人才向公安機關報案,此時犯罪嫌疑人手中已無資金可追繳,被害人損失難以挽回。
2021年5月1日實施的國務院《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25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此外,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簽訂價格虛高的購車合同,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如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還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被害人不僅不會通過獲得高額回報達到免息貸款的目的,還有可能涉嫌犯罪。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要求,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牽頭部門統一安排下,對非法集資堅決以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理。
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群眾增強防范意識,面對商家宣傳高額返利時要經得起誘惑,及時向市場監督、金融管理及公安機關咨詢、核實,反映相關情況,避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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