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的新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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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決定中對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更好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穩定。
此前,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了修改,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提高的同時,也明確了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外國務院于2021年5月21日也頒布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其中包括了對涉嫌非法集資的轉讓股權、債權、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形式予以查處。所以,此次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的修改主要也是為了適應上位法和行政法規的修改而進行的。
結合司法實踐,我們認為本次修改有如下亮點值得特別的關注。
1、 進一步明確了在提起公訴前這個時間點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于刑事處罰,甚至不作為犯罪處理。
這一條對于平臺公司高管和投資人都是一條好消息,對于平臺公司高管來說,只要在提起公訴前努力對平臺公司的外債進行追索,就有希望不被作為犯罪進行處理。而對于投資人來說,挽回損失需要平臺公司高管的積極配合,這一條規定給了平臺高管積極配合的動力,雙方配合,挽回損失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實踐中,很多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對于有希望完成清退的平臺公司,也會對平臺高管采取非羈押的強制措施,并且會給一個比較長的處置債權的時間,以便于盡可能的在提起公訴前完成資產的清退,挽回投資人的損失。
另外對于那種全部退賠希望不大的平臺公司,也給予平臺高管一個較為寬松的悔過情節,即,只要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進行退贓退賠的,都可以從輕甚至減輕處罰。此條規定,其實也是意味著司法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中,把退賠追贓明確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來對待了。在筆者最近辦理的諸多非法集資案件來看,多地司法機關明確稱只要將在平臺公司取得的資金進行退賠的,將有很大希望判處緩刑,情節輕微的也可以直接不予起訴。
這些變化,相比十年前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最早在對非法集資案件的偵辦過程中,司法機關往往主要關注的是打擊犯罪,經常是一立案便對平臺公司進行全部的資產凍結,導致平臺公司直接停止運營。而作為平臺公司,主要資產主要是債權類資產,如此,這些債權便無人處理,無人索要,慢慢變成一堆爛賬,最后即使經過漫長的刑事程序對平臺公司給予了刑事處罰,但是此時平臺公司的債權類資產也面臨債務人跑路,或者是因為法院無法代替平臺公司去追債,而平臺公司高管均被送進了監獄,導致這些債權無人追索,慢慢都爛掉了。
所以,自2017年開始,我們團隊在辦理非法集資案件中首創并踐行“審前資產處置”的非吸平臺一攬子解決方式,不但幫助非吸平臺的高管減輕甚至免于刑事處罰,還能夠盡量挽回投資人的損失。當時我們的辦案方式取得了多家司法機關的認可,并且引起了金融部門和立法部門的關注。
在后續立法修改時,也吸收了我們這種在提起公訴前,對平臺的資產、債權、物權先行進行處置后清償投資人的操作方式,并據此可以對平臺公司高管給予減輕甚至免于刑事處罰的方式。
2、 提高了非吸案件的入罪底線。
在之前的司法解釋中,對非吸案件區分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此次修改后非吸案件不再區分個人和單位犯罪,將定罪幅度直接全部按之前單位犯罪的起點予以入罪。即單獨符合100萬、150人和50萬以上損失這些條件才可以以刑法予以評價。雖然非吸的大案動輒就是幾千上億的資金規模,這個規定對于大的平臺沒有太大的意義,但是對于筆者之前經歷過的那種只吸收了幾十萬,便被司法機關定罪的案件來說,還是有天壤之別的。當然,本次司法解釋也明確了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也就是說,不作為犯罪處理不意味著行為本身不違法,如果符合《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的有關規定,司法機關應當將相關案件移交有關行政機關,由行政機關按照上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
另外,此次修改也明確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本量刑標準為5000萬,5000人和2500萬損失。
3、 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養老服務等成非吸案件高發區。
此次修改,司法解釋以列舉的方式將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養老服務等形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這一點,容易被媒體誤讀為只要跟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養老服務沾邊的就是非吸。甚至被一些網貸老賴解讀為借網貸的錢可以不用還了。現在我們一個個來看。
首先是比較常見的網絡借貸,不可否認,P2P借貸一度是非吸案件的高發區,但是不能一概的就把P2P借貸和網絡借貸歸為非吸行列。我國在2016年8月17日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是作為規范P2P網絡借貸的一個主要法規,但是在執行過程中,有很多P2P網貸平臺違反了該辦法的規定,出現了“自融”“資金池”甚至是“虛構借貸標的”,導致網貸平臺的非吸案件頻發。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也有一批合規經營的網貸平臺,做著正常信息中介的業務,在政府要求P2P網貸行業清退時能夠完成良性退出的平臺,應當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平臺內發生的債權資產,也應當與其他民間借貸案件受到同等對待,而不應該是被個別司法機關予以排除保護。
其次是虛擬幣交易,自從我國金融管理部門發文將虛擬幣挖礦、交易等行為定義為非法后,與虛擬幣沾邊的各類案件也逐步被扣上了非法的帽子。例如2018年,深圳國際仲裁院審理的一起涉深圳國際仲裁院發布了一項涉及比特幣的裁決,仲裁庭表示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持有比特幣或者私人間進行比特幣交易,并支持了要求退還虛擬貨幣,并予以賠償的仲裁請求。但是很快,該裁定即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深圳中院撤銷的理由為,該裁決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違背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立法初衷,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才將其予以撤銷。隨后發生在北京朝陽法院的涉比特幣案件也被認定為合同無效。所以,本次司法解釋直接將虛擬幣交易作為非吸犯罪的一種刑事,表明了我國司法對于虛擬幣交易持續打擊態度。
最后,養老服務開始作為非吸案件的打擊對象,始于近年以房養老、投資養老項目和養老公寓等融資形式,這類案件受騙群眾絕大多數為老年人,被不法分子許諾的高額利息、入股分紅所吸引,將自己的養老金甚至房產用于投資,殊不知當投資者看中高收益、高回報時,本金已經岌岌可危。此次司法解釋修改將養老服務行業的融資亂象直接作為非吸案件予以處理,對于養老服務行業來說,尤其是要關注自身企業的融資模式是否妥當,避免因此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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