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焦三要點提升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辦理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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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檢察院辦理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7件,涉及比特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類型,罪名包括受賄罪、盜竊罪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基于虛擬貨幣的匿名性、科技性和便捷性,涉虛擬貨幣犯罪呈現出發現難、取證難、證明難的特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實體經濟、沖擊外匯管制、影響社會穩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過程中面臨犯罪主體難鎖定、犯罪手段難確定、涉案資金去向難追蹤、電子數據難取證等諸多困境。玄武區檢察院從取證方向、行為定性、犯罪數額等三個方面總結辦案經驗,為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高質效辦理提供可參照樣本。
一是適時介入偵查,精準錨定虛擬貨幣犯罪取證方向。由于虛擬貨幣交易去中心化、匿名化、全球化的特點,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地址類似“水房”賬號模式,通過對虛擬貨幣的拆分、打散來掩飾錢款來源和去向,使公安機關對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的取證面臨嚴峻挑戰。玄武區檢察院對該類案件適時介入引導偵查,在偵查方向、取證標準以及證據形式上提出建議,協同做好涉虛擬貨幣犯罪取證工作。
二是更新證明理念,提煉虛擬貨幣犯罪證據審查規則。區塊鏈背景下的虛擬貨幣之所以成為犯罪分子用于違法交易的方式或者洗錢的手段,皆因轉賬鏈路十分復雜,鏈上身份和現實身份關聯性弱,相較于傳統犯罪而言,即便追蹤到交易過程中的虛擬數字資產路徑,也難以鎖定具體的實體機構或者個人,在證明犯罪過程中很難形成完全閉合的、具有明確指向性的證據鏈。玄武區檢察院根據涉虛擬貨幣犯罪的特點,以傳統證明規則為基礎,確定涉虛擬貨幣案件的證明標準,綜合運用印證規則和經驗法則論證身份同一性,準確認定犯罪。例如辦理的王某盜竊、濫用職權案件中,王某對盜竊比特幣的犯罪事實始終拒不供述,且涉案的部分境外網站或已關停或不合作,導致交易數據無法調取,檢察機關梳理現有的證據,嚴謹分析邏輯、大膽猜測、小心求證,以現有證據形成的證據鏈認定犯罪事實,探索新型網絡犯罪證據規則的進一步突破,確定“證據+邏輯”的證明標準,獲得法院支持。
三是嚴密組織論證,明晰涉案虛擬貨幣價值認定標準。面對實務中對虛擬貨幣是否具備刑法意義上的價值以及其價值應如何計算存在的不同意見,玄武區檢察院組織理論界和實務界專家深入分析該類案件特征,經研究一致認為虛擬貨幣交易雖然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但虛擬貨幣并非違禁品,具有價值和交換價值,符合刑法中“財物”的特征。對于虛擬貨幣的價值,確定以案件發生日涉案虛擬貨幣在國際交易平臺的交易最低價認定,這種認定方法既便于取證,也符合“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則。
(本報記者雒呈瑞 通訊員周穎 姚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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