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釋法 | 虛擬幣投資:“財富神話”or“韭菜收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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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坊等已經成為一股強大的金融力量隨著數字貨幣的普及“數字貨幣交易平臺”也迎來了前所未有的關注想要通過虛擬貨幣投資創造“財富神話”?究竟是賺得盆滿缽滿還是虧得傾家蕩產?高收益背后往往隱藏著高風險千萬別被數字沖昏了頭!
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東湖人民法庭審結一起虛擬貨幣投資委托合同糾紛案,因虛擬幣交易平臺被凍結,導致投資人款項無法收回,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由投資者承擔損失。
案件詳情
2020年,劉某開始嘗試投資虛擬貨幣,得知同事王某有關系在境外投資且承諾保本保息后,基于對王某的信任,劉某于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期間,通過支付寶、銀行卡、現金等多種方式向王某及其指定的第三方賬戶轉賬支付共計184萬余元,以投資“泰達幣USDT”,期間僅收到王某返款56,000余元。
一次交易后,劉某發現購買該虛擬貨幣的網站打不開,嘗試多次無果,其無法接受投資虛擬貨幣造成的巨額損失,遂以委托合同糾紛訴至法院。
劉某認為王某未向其提供任何關于該境外投資項目的材料,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協議,亦沒有約定投資方式、期限、收益等相關內容,故主張雙方的委托投資關系無效,要求王某對其所損失的178萬余元進行賠償。王某辯稱,劉某所陳述的基本事實存在虛假,自己并未幫助劉某進行過“泰達幣USDT”投資,投資皆為劉某本人通過虛擬貨幣網站平臺的個人賬號自行操作,是與網站建立的投資關系,而非與自己建立的委托投資關系。其次,兩人之間的轉賬也并非是其幫助劉某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的款項,而是雙方進行泰達幣USDT的買賣、兌換或其他虛擬貨幣的交易,且雙方往來數額錯誤,轉賬記錄中金額差額為34萬余元,并非劉某所主張的178萬余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間,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轉賬記錄中金額差額為34萬余元,雙方均未提供溝通記錄,未存在任何證據證明該款項性質為劉某委托王某為其進行虛擬貨幣投資的款項,故劉某請求返還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9月期間,劉某向王某轉賬、指示付款、現金付款合計105萬余元,結合某聊天軟件及王某陳述,系進行泰達幣USDT交易,屬于虛擬貨幣,法院認為該筆款項能夠構成委托合同下關系款項,根據《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載明,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認識到我國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風險,其通過王某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所引發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故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劉某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我國,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活動一直受到嚴格監管,甚至被明令禁止。
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于非法金融活動。目前,虛擬貨幣交易并非小眾且罕見的行為,而該種投機行為不論是何種行為動機,所造成的損失需自行承擔。投資者在進行任何投資前,應當充分了解該投資項目的合法性與風險性,切勿盲目跟風或輕信他人承諾的高收益,避免造成自身財產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57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圖文來源:武漢市東湖高新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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