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有效嗎?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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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近年來,比特幣、以太幣等通過特定計算機程序計算出來的虛擬電子貨幣吸引了不少人投資、交易。然而,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呢?近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買賣虛擬貨幣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胡某與潘某經他人介紹結識,此后的交流過程中,潘某多次向胡某推薦其參與經營的一款STD虛擬貨幣項目。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間,胡某共向潘某購買了12250個STD幣,共計994228元。
2021年10月6日,兩人簽訂《STD虛擬貨幣交易非典型性保證協議》,潘某向胡某承諾,從STD幣處所獲取的收益價值會高于胡某所投入的投資額,如存在差額部分,則由潘某補足。后胡某因未能獲取任何收益,故訴至青秀區法院,要求潘某返還本金994228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
青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本案中,案涉STD幣不是貨幣發行機關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胡某和潘某交易STD幣后,雖簽訂《STD虛擬貨幣交易非典型保證協議》對交易行為進行確認和承諾,但該行為已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案涉的虛擬貨幣交易行為及《STD虛擬貨幣交易非典型保證協議》均應屬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中,各方的交易行為發生在2017年9月4日(前述公告發布)之后,潘某、胡某在交易過程中均理應知曉前述虛擬交易貨幣行為違法,各方均具有過錯。
鑒于潘某在胡某向其主張退款的過程中承諾將承擔虧損,法院綜合虛擬貨幣買賣發生的原因、合同履行情況、胡某的損失、潘某的承諾等因素,酌定潘某向胡某退還497114元,對胡某主張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當下,以比特幣為首的各種虛擬貨幣投資受到越來越多投資者的關注,但大家須知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已明確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于非法金融行為。因投資者購買虛擬貨幣的行為已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行為,由此產出的損失需根據投資行為發生的原因,按照過錯程度由投資者分擔。
在此,法院提醒廣大群眾樹立正確投資理念,時刻提醒自己投資需謹慎,切勿輕信任何買虛擬貨幣可暴富的信息,謹防個人財產受損。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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