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詐法》正式施行,禁止以虛擬貨幣交易方式幫人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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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以下簡稱《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新規定禁止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洗錢等為電信網絡犯罪活動提供支持的行為。在此,北京一中院法官提示大家勿輕信任何虛擬貨幣交易行為,也莫以虛擬貨幣交易方式幫人洗錢。如今電信網絡詐騙集團不斷更新犯罪手段,虛擬貨幣也逐漸貫穿于詐騙行為始終。詐騙集團利用區塊鏈、虛擬貨幣、AI智能、GOIP、遠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術新業態,不斷更新升級犯罪工具,從資金通道看,傳統的三方支付、對公賬戶洗錢占比已減少,犯罪分子大量利用跑分平臺加數字貨幣洗錢。
案例1 構建虛假虛擬貨幣交易平臺進行電信網絡詐騙
被告人葉某某于2019年起結伙他人運營BTHOT、FIERY等虛假虛擬幣交易平臺。由被告人崔某某擔任招商部經理,負責管理招商部員工,對外招收該交易平臺的代理,由被告人梁某某擔任市場部經理,負責管理公司業務員,對外招攬客戶,誘使投資者入金投資,賺取客損,牟取非法利益。最終近二百名被害人通過FIERY平臺或BTHOT平臺投資,損失約690萬USDT(價值約人民幣400余萬元)。法院判決被告人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被告人崔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被告人梁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
案例2 先提供搭建、維護技術服務 后幫助轉移贓款
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利用虛假的虛擬貨幣APP軟件實施犯罪活動,仍為對方開發“梅茨勒貨幣”等APP、提供服務器租用及維護APP正常運行等技術支持,收取費用共計人民幣2萬余元。被告人邱某某受他人指使,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使用他人提供的手機、支付寶賬戶,通過轉賬、購買USDT虛擬幣等方式轉移贓款,并收取好處費。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被告人邱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
案例3 明知是金融詐騙所得 還通過虛擬貨幣交易洗錢
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明知資金是金融詐騙的犯罪所得,仍將“人頭”許某洋等人的信用卡卡號提供給被告人胡某穎、李某德,被告人胡某穎、李某德再將上述卡號提供給上線,由上線將多筆資金經多個賬戶轉賬操作后轉入銀行卡內,分別由被告人胡某穎、李某德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并提幣至上線控制的賬戶中。法院判決被告人孫某某、胡某穎、李某、李某德犯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9個月、4年6個月、4年3個月、4年,并均處罰金。
不法分子利用虛擬貨幣匿名化和去中心化的特點,進行洗錢”。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已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具備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不法分子常用的虛擬貨幣“洗錢”特征:
將非法所得通過虛擬貨幣轉到海外平臺,換成外幣存入海外賬戶或再轉回國內。
自行發行虛擬貨幣,用類傳銷方式吸引他人集資購買,獲得錢款后用于個人揮霍。
在無需實名認證的境外賭博網站,用虛擬貨幣支付賭資,隱藏資金來源。
將非法所得通過虛擬貨幣進行購物,拿到物品后售出獲得現金,掩蓋資金來源。
諸如此類.....
雖然虛擬貨幣的特性讓追蹤過程更加復雜,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通過虛擬貨幣進行洗錢的犯罪行為都必將受到懲處。
新法解析
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從前期準備到實施再到贓款轉移,都有可能涉及虛擬貨幣,行為人對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明知程度、參與程度不同,根據行為人符合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會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詐騙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在第四章中重點對“互聯網治理”內容進行了規定,對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從業行為進行規范,明確禁止了一系列對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和支持的行為。對于涉虛擬貨幣的詐騙活動,新法從源頭上禁止了虛假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搭建、維護行為。
雖然虛擬貨幣目前不具有傳統貨幣的性質,但新法明確將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洗錢的行為作為犯罪處理,進而實現扼制電信網絡詐騙資金轉移的目標。若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洗錢,一旦行為符合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則將承擔刑事責任。
法官提示
虛擬貨幣交易不合法莫輕信虛擬貨幣交易平臺
涉虛擬貨幣的電信網絡詐騙大多屬于涉眾型犯罪,利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無監管的現狀,構建虛假交易平臺,或仿冒境外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吸引大量被害人在虛假的交易平臺投資,實施詐騙。2021年9月15日十部門聯合發文《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當前我國沒有合法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故不應輕信任何涉虛擬貨幣交易的信息。
反洗錢科普
防范虛擬貨幣洗錢風險
虛擬貨幣是非真實的貨幣,是互聯網上面的一種虛擬出來的金錢,即高科技中代替實體貨幣流通的信息流或數據流。
虛擬貨幣的洗錢風險及危害性
虛擬貨幣由于存在匿名性、去中心化、追蹤難、全球流通性、交易便捷性、交易模式的復雜性、交易之后的不可撤銷性、持有方式的多樣性、價值認定標準存在爭議性等一些特點,因此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影響比較惡劣,給社會穩定、金融安全和司法公正造成嚴重威脅。
莫搭建維護虛假虛擬貨幣平臺
莫幫人進行虛擬貨幣交易
搭建交易平臺并進行維護的技術本身并不違法,但若用在搭建虛假虛擬貨幣平臺方面,最終觸犯法律法規,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對利用提供應用程序、網站等網絡技術、產品的制作、維護服務,從事涉詐支持、幫助活動進行監測識別和處置。
市面上所謂的虛擬貨幣交易在我國并不合法,正因不受我國監管、隱蔽性強,這種交易行為已開始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轉移贓款過程中發揮作用。幫助他人進行虛擬貨幣交易行為人對贓款的知情程度不同,會構成不同罪名:不知情贓款的具體情況,只是聽從指示進行買賣虛擬貨幣,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若明知贓款來源,并進行虛擬貨幣交易來洗錢,則會構成洗錢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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