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洗錢知識系列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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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反有組織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等章,系統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
有組織犯罪概念:
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適用本法。
網絡有組織犯罪:
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
軟暴力手段:
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屬于反洗錢上游犯罪,《反有組織犯罪法》進一步明確了涉黑涉惡的內涵
金融行業反洗錢工作如何為反有組織犯罪貢獻力量?(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1.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
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規要求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義務,依法配合開展反洗錢調查協查。
2.配合提供有組織犯罪相關的信息數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義務。 國家依法對協助、配合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護。 公安機關可以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信息數據,提請協查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可疑交易活動,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回復。 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協助公安機關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保守反有組織犯罪過程知悉的秘密
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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